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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中院發布“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典型案例
2025年08月22日 10時21分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近年來,忻州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從政治上看,從法治上辦”,牢牢把握“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聚焦審判執行主責主業,忠實履行政治責任、法治責任、審判責任,實現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在總結審判經驗、統一裁判尺度、弘揚法治精神、引領社會風尚的示范作用,加強以案釋法、以案促治,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選取全市法院范圍內的10篇典型案例予以發布。這些案例涵蓋刑事、民事、行政、環境資源及公益訴訟等多種案件類型,涉及審判、執行、調解、司法鑒定、司法建議等多個工作領域,集中展現忻州法院充分發揮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定分止爭、維護公正的重要職能,充分彰顯忻州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忠誠與擔當。

下一步,忻州法院將繼續更新司法理念,推動提質增效,樹立精品意識,培育優秀案例,積極推動實現“辦理一案、指導一類、規范一片”的司法效能,以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目 錄

案例1.“預重整+重整”助力企業重現生機——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例2.對校園暴力犯罪堅持寬容不縱容——盧某某等四人故意傷害案

案例3.低空飛行作業造成侵權的法律關系認定——姬某云訴某直升機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例4.推進懲罰犯罪與修復生態有機統一——段某懷污染環境案

案例5.執行和解促雙贏多贏共贏——某小額貸款公司與婁某新執行實施案

案例6.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保護土地資源職責——武某生等與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某煤業公司行政批復案

案例7.轉供電主體不得超收電費和服務費——段某林訴某工貿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

案例8.中介無權直接收取購房款和購房定金——張某與楊某、王某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9.活用司法鑒定促成涉企糾紛調解——某鋼材銷售公司與某法蘭加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10.依法懲治農村學生營養餐項目的串通投標行為——劉某峰串通投標案

案例一

“預重整+重整”助力企業重現生機

——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主要資產為位于某市某區核心區域的大型商業綜合體。商業綜合體在經營過程中受新冠疫情影響,商場開業率僅為37%,運營陷入困境,導致公司出現資金鏈斷裂、租金無法支付等問題,債務規模達4.5億余元,尤其是欠付某集團租金近1億元,涉及國有企業數百名職工養老金問題,引發大量社會矛盾。后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申請。

【裁判結果】

為了低成本高效率挽救該企業,同時減少企業直接進入重整程序可能面臨重整失敗而轉入破產清算的不可逆風險,人民法院決定啟動預重整程序。經過預重整階段的充分準備,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該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中止對該公司的執行措施,解除相關財產查封措施,債權人會議迅速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后,人民法院依法批準重整計劃并終止破產重整程序。職工勞動報酬、稅款債權在短期內實現全額清償,工程款優先債權以及50萬以下的小額債權六個月內在本金范圍內實現全額清償,普通債權將在六年內實現本金的全額清償。本案“預重整+重整”歷時僅155天,全面盤活公司項目,案涉商業廣場已全面恢復運營。

【典型意義】

破產審判關系困境企業重整救治、經營主體新陳代謝、經濟發展轉型升級,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方面。本案即是人民法院運用預重整轉重整方式成功挽救民營企業的破產典型案例。在預重整階段,人民法院以適度介入的方式,指導各方主體自主談判、充分協商,形成預重整方案,將預重整階段的成果與重整程序無縫銜接,在較短時間內成功實現了外部投資引入、債權人權益保障、社會秩序穩定等多方共贏,有效節約了程序成本,提高了重整效率。本案中,人民法院對陷入困境但仍有發展前景的企業,以存續式重整模式、整體盤活資產的方式進行挽救,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生動實踐,同時解決了國有企業職工養老金問題,為房地產領域破產重整提供了有益經驗。

案例二

對校園暴力犯罪堅持寬容不縱容

——盧某某等四人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某中學在校學生盧某某(化名)在某班級上課時,發現自己坐的凳子被同班同學宿某某(化名)更換,二人發生口角,盧某某因此懷恨在心,要教訓一下宿某某。當日中午放學后盧某某糾集同在該校就讀的學生史某某、李某某、李某(均化名)給其助威、拉偏架、威懾宿某某,盧某某用教室內的板凳擊打宿某某頭部,致宿某某受傷。經司法鑒定,宿某某的損傷構成重傷二級。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與史某某、李某某、李某對致傷被害人主觀上有共同傷害的故意,客觀上盧某某動手拿凳子實施毆打,史某某、李某某、李某在周圍助威、拉偏架、威懾受害人,四被告人共同實施了傷害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屬共同犯罪,盧某某系主犯,史某某、李某某、李某系從犯。四被告人在案發時均為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結合自首、認罪認罰、社區矯正調查意見等具體事實和情節,依法判決被告人盧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宿某某人身損害損失由盧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擔70%,其他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各承擔10%。

【典型意義】

校園欺凌近年來頻繁發生,對損害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校園欺凌特別是校園暴力行為,需要依法懲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嚴重侵害他人權益的未成年人犯罪秉持寬容不縱容的理念。本案辦理中雖綜合考慮了未成年人犯罪、主從犯、自首、認罪認罰等從輕減輕情節,但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刑律,受到法律的懲處。學校、家庭、社會要積極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避免悲劇再次發生。人民法院同時在各階段、各環節落實“特殊、優先、雙向、全面”保護理念,本案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即對本案予以封存,將輕罪記錄封存決定書面告知當事人。同時對涉案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制發司法建議,從源頭上加強教育管理、依法治理。本案能夠讓廣大在校學生、家長認識到校園暴力行為法律后果的嚴重性,讓未成年人對法律心存敬畏,主動加強自我約束。學校亦可以將本案作為反面教材加強對學生的引導、教育、管理,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和減少校園欺凌和校園暴力等行為的發生。

案例三

低空飛行作業造成侵權的法律關系認定

——姬某云訴某直升機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直升機公司直升機在某村附近山林巡線作業,個體養殖戶姬某云在附近放羊。姬某云認為,直升機產生的強大噪音、劇烈震動及電磁輻射使羊群產生應激性反應,造成其飼養的多只種羊從山坡跌落摔死,多只母羊滑胎提前生產,致多只小羊羔未能成活,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5000元。后姬某云為挽回損失,將死亡的羊以2100元的價格出售。某直升機公司辯稱,姬某云未能證明羊群的跌落是由公司的飛行行為所引起,未能證明跌落羊群的數量以及母羊滑胎與本案的因果關系,亦未能證明本案所涉羊群的經濟價值及其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客觀存在民用航空器的高度危險作業以及羊只損失的情形,為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對因果關系可以用推定的辦法,即由高度危險作業人證明作業活動與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證實直升機在巡線作業時完全可能對地面的羊只造成驚擾,因其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不存在因果關系,也未提交證據證明該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故可以推定羊只損害與其飛行活動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某直升機公司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關于姬某云損失,其主張損失為45000元,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明確證明存在具體數額的損失,人民法院結合雙方證據以及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和有關市場報價,酌定羊只損失為30000元。

【典型意義】

低空飛行器所面臨的碰撞問題、侵權問題、公共安全問題時有發生,本案即為供電企業雇傭直升機公司在山區巡線產生的侵權責任糾紛。本案審理中,侵權人未能提交飛行監控視頻資料,無法還原侵權事實發生的客觀情況。因此根據飛行高度、時段等客觀情況采用了推定法認定巡線飛行與羊群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解決了被侵權人舉證難的困境。對于被侵權人具體損失數額,因標的物已被處理,無法通過鑒定程序確定損失數額。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舉證情況和公平原則,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損失數額,實現了定分止爭的效果,同時對低空飛行作業的法律風險防控亦有裨益作用。

案例四

推進懲罰犯罪與修復生態有機統一

——段某懷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段某懷、段某彬(另案處理)在沒有收集、處置、貯存危險廢物資質的情況下,取得時任某村黨支部書記劉某午(已判決)的同意后,從某地將一批裝有不明物質的鐵桶拉運至該村的耕地內。后段某懷、段某彬再次將一批裝有不明物質的塑料袋拉運至該村的一處房院內。此后兩處存放不明物質的容器均發生泄漏,造成周邊土壤污染。經鑒定,鐵皮桶內裝有不明物質為至少具有毒性物質含量特性的危險廢物,塑料袋內裝有不明物質至少屬于具有腐蝕性特性的危險廢物。

【裁判結果】

本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向事發地鎮政府、環保部門提出司法建議,鎮政府與第三方治理機構簽訂協議進行專業處置,共處置危險廢物355.2噸,產生處置費用930980元,其中劉某午支付20萬元。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段某懷違反國家規定,伙同他人傾倒有毒物質,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關于附帶民事公益部分,本案被告人因拉運傾倒存放危險廢物,造成案發地環境污染,經行政機關委托他人修復,產生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的費用應由侵權人段某懷與同案犯連帶承擔。段某懷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可以向其余侵權人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段某懷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連同類前罪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并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段某懷與同案犯段某彬、劉某午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730980元,以及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懲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犯罪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懷伙同他人非法跨省轉運危險廢物進行處置和傾倒,造成事發區域生態環境嚴重損害。人民法院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為防止污染擴大,在受理案件后立即向案發地政府、環保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提示對生態環境和周邊耕地的擴大性危害,同時對加強監督和源頭防控提出具體建議。相關部門高度重視,積極回應,推動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的恢復。此外,人民法院在判令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環境修復費用并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體現了人民法院運用“恢復性理念+多元化協作+社會化治理”的司法工作模式,實現懲罰犯罪與修復生態環境的雙重目的,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切實扛起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的政治責任、法治責任和審判責任。

案例五

執行和解促雙贏多贏共贏

——某小額貸款公司與婁某新執行實施案

【基本案情】

某小額貸款公司與婁某新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人民法院判決婁某新償還某小額貸款公司借款1042000元及相應利息。后婁某新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某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窮盡措施后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暫無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暫無法提供相關財產線索。經調查,婁某新在一家裝修公司打工,所獲薪酬除償還投資失敗債務外還要撫養未成年子女。

【執行結果】

人民法院經深入調查了解,雙方具備潛在的和解意向,于是以被執行人婁某新從事裝修行業為突破口,借助申請執行人某小額貸款公司社會接觸面廣、客戶資源豐富的優勢,積極引導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居間介紹裝修訂單交予被執行人所在的裝修公司,婁某新負責具體施工并從公司領取報酬后,將所得收入留存必要生活費、撫養費后償還某小額貸款公司債務,同時某小額貸款公司同意解除對婁某新所采取的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確保其在信用修復過程中獲得更多正向激勵。后婁某新依托申請執行人交予的訂單按月償還債務,更因承接較多訂單被任命為經理職務,實現了履行義務與信用修復的良性循環。

【典型意義】

在執行工作中,人民法院干警應站穩人民立場,貫徹“雙贏多贏共贏”理念,讓司法裁判與民意同頻、與社會共振。特別是在強制執行階段窮盡調查措施明確“執行不能”的案件當中,簡單適用終本程序僅僅是程序性結案,并未能真正做實定分止爭。本案執行過程中,在了解到雙方當事人有潛在溝通和解意向時,執行干警積極作為,在以執行強制力為保障的前提下,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引入執行和解機制,取得了雙贏多贏共贏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執行干警應深刻認識到人民群眾的目的是為解決問題,而非“走程序”,應當牢固樹立“如我在訴”意識,善于從 “案件之外”“案件之上”多角度、全方位思考解決問題,摒棄就案辦案、機械辦案的思維和模式,彰顯司法的智慧與擔當。本案的成功和解對執行工作做實定分止爭、有效實現債權、活用和解機制具有參考意義。

案例六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保護土地資源職責

——武某生等與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某煤業公司行政批復案

【基本案情】

某煤業公司作為露天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與武某生、王某林、孫某勇分別簽訂了煤礦露天開采移民補償協議,約定臨時使用該三人承包地。之后,該公司對臨時用地進行復墾,并向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申請驗收,該局作出批復,同意復墾項目通過總體驗收。武某生等三人收到復墾耕地后以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未依法履行職責,將不合格土地驗收合格,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起訴請求依法撤銷該局作出的上述批復,并請求該局責令某煤業公司盡快重新復墾土地歸還。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等法規明確規定了土地復墾驗收時應當公告并聽取相關權利人意見。本案中,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未按照上述規定將土地復墾驗收結果在項目所在地公告,也未聽取相關權利人意見,即作出批復,違反了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明確規定,程序違法。故依法判決撤銷該行政批復,責令該局于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重新驗收。

【典型意義】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落實耕地保護不僅關乎農業生產,也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機關依法履行保護生態環境資源職責,應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全面履行監管恢復生態環境的職責。人民法院依法糾正行政機關履職過程中的程序問題,明確了司法保護耕地、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的堅定立場,既保障了土地承包人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確保了土地得到及時有效復墾,強化了對土地資源保護的法律約束。本案對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及保障土地復墾、修復被破壞耕地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七

轉供電主體不得超收電費和服務費

——段某林訴某工貿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

【基本案情】

段某林與某商場業主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承租了該商場二樓經營自助烤肉店。商場總電表由某工貿公司管理并以其名義向電力企業交納電費,段某林在經營烤肉店期間裝有獨立的電表,并向某工貿公司預交電費。后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對某工貿公司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公司涉嫌向商戶多收取電費,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某工貿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萬元。段某林認為某工貿公司代收電費期間以高于市場電價的價格收取,并且為了規避政策將電費拆分成“電費+服務費”兩部分,遂將某工貿公司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某工貿公司作為轉供電主體,向案涉商場內其他承租人轉供電并享有收取電費的權利。但在實際交納電費過程中,某工貿公司收取段某林電費明顯超過統一電價,無證據證明某工貿公司實際產生了包含電力設施、電損等費用的公攤損失,且對于超額收取電費部分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另某工貿公司雖以服務費名義收取,但服務費仍與電費度數掛鉤,收取服務費與電費強制綁定,實為變相收取電費,且對其所收取服務費的依據、所提供服務的內容無法具體說明,定價過程也未與全體終端用戶進行協商、公平分攤,故超額收取的部分構成不當得利,段某林主張返還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某工貿公司返還原告多收取的電費及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典型意義】

群眾用電是民生保障的核心領域,而近年來在轉供電領域長期存在的加價收費、拆分名目等亂象,既違背《電力法》確立的電價統一原則,更增加了群眾用電成本、破壞了市場公平、損害了營商環境。本案中,被告直接以高于電力企業電價收費,違反法律“電費禁止加價”的規定,此后雖將電費拆分為“電費+服務費”,但服務費與用電量度數掛鉤,實質仍為加價,終端用戶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正是在民生領域消費侵權專項治理背景下,通過司法裁判回應民生關切、統一規則適用的典型案例。

案例八

中介無權直接收取購房款和購房定金

——張某與楊某、王某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楊某為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員工王某飛轉發房屋出售信息,張某看到該信息后有購房意向聯系楊某,經初步協商購房價款后,楊某要求張某支付1萬元的購房定金,張某遂支付1萬元。當天張某看房后告知楊某不想再買案涉房,但之后楊某將1萬元轉給了王某飛。張某與楊某溝通退還案涉款未果,張某訴至法院,請求楊某和王某飛返還1萬元,而楊某和王某飛主張案涉款為擔保款項和中介服務費,未完成中介服務的原因系張某自身所致,不應返還案涉款。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本案中,楊某作為合同居間人,只能根據法律規定收取居間報酬或者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其并非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無權直接向買賣合同任何一方收取定金,其向張某收取1萬元定金構成不當得利,依法應予退還。遂依法判決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退還張某1萬元。

【典型意義】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中介服務提供者未受賣方授權委托的情況下,其無權直接收取購房款或購房定金。此時,買方向中介支付價款不應視為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的成立。本案明確了中介代收購房款或購房定金的效力邊界,對規范二手房交易中定金支付,營造公平、誠信、和諧的交易環境具有參考價值。提醒買賣雙方應注重依法委托授權和交易規范性,買方應知曉支付款項屬于擔保款項、中介服務費、購房款還是購房定金,是否屬于違規或變相強制服務收費,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中介服務機構應牢固樹立誠實守信意識,強化行業自律,嚴格遵守價格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確保消費者和經營者能夠清晰了解服務收費相關信息,杜絕委托不明、項目不清、私自設立的亂收費行為。

案例九

活用司法鑒定促成涉企糾紛調解

——某鋼材銷售公司與某法蘭加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鋼材銷售公司與某法蘭加工公司為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某鋼材銷售公司向某法蘭加工公司交付鋼材之后,某法蘭加工公司多次推諉拒付鋼材貨款11萬元,某鋼材銷售公司遂將某法蘭加工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支付鋼材貨款及利息。后某法蘭加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訴,主張因某鋼材銷售公司提供的鋼材不符合國家標準致其產生重大經濟損失,要求某鋼材銷售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令某法蘭加工公司向某鋼材銷售公司支付貨款,并以某法蘭加工公司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反訴請求。某法蘭加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并申請對案涉鋼材是否符合國家標準進行鑒定。二審法院受理案件后,將鑒定委托事宜移交司法技術中心,負責組織鑒定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裁判結果】

在提交鑒定材料階段,人民法院干警努力消除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耐心傾聽訴求,普及鑒定知識,消除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的過度期待;同時反復說明拒絕配合鑒定的法律后果,講解鑒定的公正和監督程序,打消當事人顧慮。另針對鑒定過程中發現的一些復雜問題,由專家詳細解釋鑒定中的難點和可能出現的多種情況。經過干警的耐心和專業解釋,當事雙方對鑒定過程和結果有了更客觀清晰的認識,對立情緒逐漸緩和,開始理性探討解決方案。最終,雙方在二審期間達成和解協議,某鋼材銷售公司申請撤回一審起訴,某法蘭加工公司申請撤回一審反訴和鑒定申請,二審法院經審查后裁定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準許某鋼材銷售公司撤回起訴,準許某法蘭加工公司撤回反訴。

【典型意義】

本案鑒定和調解過程中,法院干警秉持“如我在訴”意識,真正從企業的角度考慮減少訴訟成本、預判法律風險、修復合作關系等問題,贏得了企業的信任和理解,最終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同時通過本案強調了司法鑒定的目的并非機械的一鑒了之,應當主動換位思考怎么為當事人辦實事、做好事、解難題,積極預判鑒定結果、訴訟風險并做好釋法明理工作。本案司法鑒定工作從當事雙方利益角度充分考慮,既節約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減輕了當事人訴累,更做實了定分止爭,還讓對抗激烈的當事雙方企業合作關系重修于好,有力支持了民營企業發展和我省特色專業鎮建設,一舉多得。本案將專業的技術手段與柔性解紛方式有機結合,是司法技術輔助職能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深度融合,實現了“以鑒促調、定分止爭”的目的,同時為辦理類案提供了有益參考。

案例十

依法懲治農村學生營養餐項目的串通投標行為

——劉某峰串通投標案

【基本案情】

某縣教育科技局先后委托某建設項目管理公司、某招標代理公司就某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劉某峰作為某商貿公司,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伙同李某英(已判刑)以其名下的公司、藺某平(另案處理) 以其名下的公司、以及某物流公司的安某廣相互串通投標報價參與項目投標。通過上述方式,某食品公司、某商貿公司、某物流公司均獲中標。劉某峰名下的某商貿公司、某食品公司在某縣教育科技局兩次的招標活動中,通過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的方式中標金額共計1834.35萬元、參與中標金額共計3017.4萬元。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劉某峰與李某英等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中標金額遠超《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要求的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標準,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劉某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某峰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劉某峰的犯罪行為所涉農村營養餐項目屬于重點民生領域項目,嚴重干擾校園食品原料配送管理和學生飲食健康需求,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構成潛在威脅。對此,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判處串通投標罪,并加大適用財產刑力度,不僅是保障學生“舌尖上的安全”的必要措施,更關乎國家的發展和民族的未來,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決斬斷教育領域圍標、串通投標利益鏈條的鮮明態度,守護青少年健康成長、維護教育民生安全、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堅定決心,對于整頓重點民生領域招投標亂象、維護招投標市場規范運轉、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推動作用。

(責任編輯: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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